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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原标题: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涉诉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披露的累计涉案金额:未决案件(仲裁)金额为2,265.12万元,已决案件金额为744.04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无法整体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资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继前次诉讼情况披露后至今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做了统计,经梳理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筑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闳建设”)、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装饰”)发生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21例,累计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3,009.16万元。其中,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共计17例,涉案总金额为2,265.12万元;已决诉讼案件共计4例,累计涉案金额为744.04万元。公司涉诉根本原因为各类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劳动仲裁等。现将相关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目前,未决诉讼案件共计17例,公司子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有2例,涉案金额为61.50万元,作为被告方的有15例,涉案金额为2,203.63万元。

  自2018年11月起,原被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型材等材料,原告按双方约定向被告供货,至今尚欠货款及保证金未付清。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10,122.00元及违约金6万元(暂定);b. 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0.00元;c. 被告退还保证金50,000.00元及利息;d.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已审理终结,判决为a. 被告东江装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92,559.01元及前期违约金74,616.00元、后期利息(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计算);b.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0.00元;c.被告承担对应的诉讼费用8,161.00元。

  东江装饰已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1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原告在第一第二被告承接的工程工作中从高处跌落受伤,第一第二被告垫付了29.16万元医疗费以及赔偿款55万元。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二级伤残。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060,304.80元;b.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外墙清洗合同,合同中有被告一的签字,并有被告二的盖章。原告依约完成工作,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诉讼请求:a.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服务费欠款85,140.00元;b.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与被告约定及过往项目的结算记录, 被告应按约结算工程款,但被告迟迟未支付。原告诉讼请求:a. 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外滩半岛餐厅项目工程款人民币682,759.30元;b. 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律师费、保全费、仲裁费55,590.32元;c.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与被告有多起劳务合作,被告向原告开具面额为200万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务费用。汇票到期,原告无法承兑。故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2,000,000.00元;b.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24日起暂计至2021年10月29日为止98,816.69元并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原告与被告签订石材采购合同,原告按约提供铂金棕成品石材若干且已竣工验收,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足额款项。故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人民币582,464.03元并承担逾期利息;b.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已审理终结,判决为a. 原告磊亦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东江装饰开具价税合计 309,960.54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东江装饰收到发票后二日内支付原告519,960.54 元及逾期利息;b. 被告东江装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磊亦轩58,840.00 元及逾期利息;c.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被告承担8,221.00元。

  近日获悉东江装饰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0192民初5501号判决。

  2018年9月20日,双方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工程,工程已竣工并完成结算,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1,858.94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43,730.57元(暂计);b.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与原告签订《玻璃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采购一批幕墙钢化玻璃用于中闻商务广场项目。但被告提供的玻璃陆续出现大量自爆现象导致原告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合约被告需承担更换义务及更换费用。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承担因玻璃质量上的问题产生自爆的损失合计人民币384,350.05元。

  被告与原告签订某项目的铝合金门窗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总价5%为工程质保金,保期为5年,现保修期5年已期满,但被告经催讨仍未支付上述工程质保金。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230,620.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b.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与被告二于2016年11月20日签订《材料供需及安装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二被告一同支付原告工程款8,905,266.83元;b. 判令二被告一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1,106,665.45元;c.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未支付足额的约定补贴。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补贴38,000.00元;b.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1,600.00元。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仲裁,请求依法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3月7日至2021年6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与北京鸿海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尚欠劳务费32万余元,后鸿海公司将其中29万元债权转给了原告,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90,000.00元;b.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c.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开始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51,097.39元;b. 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原告已于2017年12月将工程施工完毕,被告也已将该房产对外销售,但原告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收到。原告多次向第三人追讨,第三人向原告表示,由于被告拖欠巨额工程款未付,第三人无力支付原告的劳务款。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在欠付第三人东江装饰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款1,949,481.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b. 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因经营需要,与2019年4月向原告借款并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后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利息亦未还款。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b. 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利息。c.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一于2016年4月22日签订“材料供需及安装合同”,该工程是由被告二转包给被告一。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尚欠原告部分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a.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69,246.47元;b.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c.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截至目前,已决诉讼案件中,公司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有4例,累计涉案金额为744.04万元。

  注:以上涉案金额为诉讼标的本金,上述4例案件涉及逾期利息及诉讼保全等费用约为48.87万元,具体金额可能由于案件实际执行情况有细微变化。

  由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判决或尚未执行完毕,故目前无法整体判断上诉披露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金融债务关系基本稳定。同时将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